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3年度,4號
SLDM,103,智附民,4,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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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美商輝瑞
      產品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Friedman
訴訟代理人 劉騰遠律師
      蔡佳君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順興
被   告 梁進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訴字第3 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 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販賣仿冒威而鋼商標之仿品威而鋼偽藥部分, 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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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