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85號
SLDM,103,交附民,85,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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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程逸群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林永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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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