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程逸群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林永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