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1號
KLDV,104,重家訴,1,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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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碧霞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興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728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里
遺產據原告陳報及其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
載應為131,682,10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
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原告之應繼分為7分之1,故訴
訟標的價額為18,811,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16元,尚
欠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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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