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7號
KLDV,104,訴,147,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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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森
被   告 林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勝義拆屋還地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31號裁定命原告 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4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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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