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楊策任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四季春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
萬4,100 元(含修繕至不漏水及損害賠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