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2號
KLDV,104,補,212,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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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楊策任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四季春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
萬4,100 元(含修繕至不漏水及損害賠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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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