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7號
KLDV,104,補,187,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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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張春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當事人周啟志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撤銷調解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件應依原告原於本
院104年易字第48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35萬5,600元,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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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