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410號
KLDV,104,基小,410,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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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41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陳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4 年4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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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