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協議、林火龍、謝宗熙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下 同)83年12月13日、86年1月24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 記,應予塗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其實體法上權利,經本院於10 4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後,僅函復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聲請調解,故無實體法上權利,然既無實體法上權利為 基礎,何以強令相對人配合並達成調解,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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