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燕蘋
債 務 人 花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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