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50號
KLDV,104,司促,3450,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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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鄒佛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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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