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02號
KLDV,104,司促,3402,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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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周乙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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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