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11號
KLDV,104,司促,3311,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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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
債 權 人 信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信
債 務 人 王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陳承忠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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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