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93號
KLDV,104,司促,3193,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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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永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4,045元未給付,其中
  78,209元為消費款、4,63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永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8209 │     │4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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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