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詠筑
債 務 人 王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承忠
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
參拾肆元,及如附件聲請狀繕本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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