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倪文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
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44,111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倪文合 │自民國94年0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9676│ │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倪文合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6525 │ │4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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