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恩奇
鄭佑維
許佩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恩奇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鄭佑維、許佩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9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7,848元,依就學
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鄭恩奇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256,0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鄭佑維、許佩菁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佩菁、鄭│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256002│佑維、鄭恩│1月01日起 │3月08日止 │ │
│ │元 │奇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3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佩菁、鄭│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6002│佑維、鄭恩│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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