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駱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
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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