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08號
KLDV,104,司促,2808,2015040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余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參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循環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