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
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3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
臺幣(下同)1,330元及費用2,27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宏偉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7797│0000000000│03月 18日 │ │ │
│ │元 │058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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