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78號
KLDV,104,司促,2678,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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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毅霖
      張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毅霖就讀私立大成商工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
    人張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60,408元,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陳毅霖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毅霖自民國103年12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60,408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張秀娟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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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