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劉永雄
被 告 周乙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