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19號
KLDM,104,交附民,19,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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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劉永雄
被   告 周乙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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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