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錢竑溢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錢濟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麗玲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1323 號),惟被告陳麗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000 元(即支
付命令所載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