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5號
CYDV,104,補,135,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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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晏志美
被   告 吳敏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55,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
積2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原告應有部
分1/2=455,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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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