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8號
CYDV,104,補,118,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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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張鄭美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碩
被   告 郭文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62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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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