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39號
SLDV,106,除,339,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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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王碧如即白永勝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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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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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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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年勝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白永勝企業社 │ 12,180元 │ ND8055475│106 年1 月15日│
│ │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王碧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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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