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68號
CYDV,104,聲,68,201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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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逸沛
相 對 人 鄭瑞雯
      葉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住居所「市埔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埔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相對人住居所均誤載為「市埔鄉」乃屬 誤寫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中埔鄉」。爰依首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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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