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葉佩瑩即葉佳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錦清
附表: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 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 式:5人×10份×34元-1,000元= 700)。又本件郵務送達 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 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㈡、預納動產鑑定費 3,000元(按債務人所有動產數目,以動產 每件3,000元計算,計算式:3,000×1=3,000)。又本件鑑 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㈢、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㈣、聲請人收入部分:
⒈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 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 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度1月迄今之 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 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 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 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 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 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 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⒉另聲請人 102年度有租賃收入,請說明該出租房屋的門牌及 建號為何?103年度是否仍有此租賃收入?
⒊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 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 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 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㈤、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請說明聲請人 5張保險單之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
㈦、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之行車執照 影本。
㈧、必要支出部分:
⒈請說明聲請人因病需固定回診治療之必要性,並提出醫療費 之收據。
⒉請說明每月勞保費、健保費之金額各為若干?健保費用部分 ,是否包含眷屬之健保費?若有,請說明係何人及費用若干 ?並請一併提出勞、健保費等費用之收據。
⒊另請一併提出瓦斯費、電話費、個人日用品費等費用之收據 。
㈨、扶養費用部分:
⒈請提出受扶養人葉春盛、郭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102、103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 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
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請說明葉春盛、郭淑華 為何需要他人扶養?
⒉請陳報受扶養人葉春盛、郭淑華是否有領取老農年金、老年 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 ,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 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⒊另請說明受扶養人葉春盛、郭淑華除聲請人外,尚有其他 4 名共同扶養人為何人?為何扶養義務人為 4人,實際扶養人 為3人?又聲請人主張葉春盛、郭淑華每月扶養費各3,600元 是否已與其他共同扶養人共同分擔?
㈩、另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中,所主張無法還款金額 15,415元,計算式為何?並請一併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