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98號
CYDV,104,司促,4098,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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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徐秀雲
債 務 人 侯和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拾萬叁仟
  陸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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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