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黃翠瑤
債 務 人 林佳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