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06號
CYDV,104,司促,3406,201504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慶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柒
  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肆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