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久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吉
被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