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8號
CYDV,103,建,8,2015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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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婉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凱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6,500 元,應徵裁
判費 13,7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
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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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