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50號
CYDM,104,訴,150,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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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麟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 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68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俊麟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犯 罪 事 實
一、葉俊麟基於偽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案號及時間,就 醫師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等人所涉背信等案件,於檢察 官偵查時,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 ,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虛偽陳述。嗣上開證言,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引用為起訴侯 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背信等罪之證據,該案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等 人無罪,該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 3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提起公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俊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偽證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卷-下稱本院卷㈠,第59、 68頁),並有下列證據可參:
㈠、被告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56號之100 年4月1日(見100年度偵字第2356號卷一-下稱偵㈠卷,第 137至140頁、153至154頁、157至160、169頁)、100年4月 29日(見偵㈠卷第180至186頁)、100年6月2日(見100年度 偵字第2356號卷二-下稱偵㈡卷第82至86頁、91至97頁)、 100年6月7日(見偵㈡卷第161至166頁)、100年6月27日( 見偵㈡卷第273至281、285、289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之100年9月5日(見100年度偵 字第4413號卷-下稱偵㈢卷,第147至149、155頁)所為之各



次證述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份。
㈡、被告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之101年9月5日案件審理中所 為證述之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份(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 28號卷九-下稱本院卷㈡第21至58、74頁)。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2份 (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684號卷-下稱 偵㈣卷,第32至33頁)。
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4413 號起訴書,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見偵㈢卷起訴書,偵㈣ 卷第14至28頁,本院卷第85至119頁)。㈤、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對被告於100年度偵字第2356號之 100年3月30日、4月1日偵查時之勘驗筆錄及譯文各1份(見 本院卷㈠第121至149頁)。
㈥、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之偽證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 之件數為準,是如被告於同一訴訟之同一審級,或不同審級 先後數度偽證,因僅一件訴訟,祗侵害一個國家審判權之法 益,應論以單純一罪,如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判刑確定, 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雖分別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案號於偵查中前後6次偽證,然該6次偽證 ,均屬於同一訴訟為之,因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揆之上開 見解,應屬單純一罪。查被告所犯偽證罪之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 ,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8號案件判決無罪,嗣經上訴至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3月1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 33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起訴書、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㈢卷起訴書、偵㈣ 卷第14至28頁,本院卷第85至119頁),而被告係於104年4 月13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自白,已不符合刑法第172條之 減刑要件。又被告雖分別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2356、4413號為虛偽之證述,然如附表所示之證言 均引用於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檢察官起訴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背信等罪之證據,有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起訴書1份在卷可查,故其是 否於判決確定前自白,仍須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起訴之案件及該案於本院審理之101



年度易字第28號及10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為判斷標準,附此 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自陳二技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醫療器材從業 人員,家中尚有妻子,女兒,妻子已懷孕3個月,於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並告知相關拒絕證言權利 、具結義務及偽證刑罰下,仍恣意虛偽證述,嚴重影響國家 司法權之正確行使,浪費司法資源,並考量其虛偽證述之動 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 告所犯偽證罪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得易科罰金案件之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 ,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案號及時間 │ 證述內容 │
├──┼──────┼───────────────────────────┤
│ │100年度偵字 │吳冠彣、候君翰應該知道實際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椎│
│ 1 │第2356號/100│體成形術,卻黏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並且以茵│
│ │年4月1日 │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價格向病人收取費用,否則他不可能每│
│ │ │一件收伊新臺幣(下同)15,000元等語。 │
│ │ │胡名孝知道實際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椎體成形術,卻│
│ │ │黏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並且以茵德博骨水泥注│
│ │ │入系統的價格向病人收取費用,否則他不可能每一件收伊15,0│




│ │ │00元等語。 │
├──┼──────┼───────────────────────────┤
│ │100年度偵字 │伊自設立保加德公司後,即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醫師侯君│
│ 2 │第2356號/100│翰、胡名孝吳冠彣在內之醫師合作,提供其他品牌之注入系│
│ │年4月29日 │統,卻向病患收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費用,從中賺取差│
│ │ │價,再和醫師分利潤等語。 │
├──┼──────┼───────────────────────────┤
│ │100年度偵字 │胡名孝知道伊是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讓他進行椎體成形術,│
│ │第2356號/100│且他知道向病患收的是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費用,而明知│
│ │年6月2日 │是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椎體成形術,從97年開始,每一│
│ │ │件伊都拿15,000元給胡名孝…要證明胡名孝醫師知情,看寶億│
│ │ │骨水泥分配器就只有一支注射器,收費不可能是31,000元,而│
│ 3 │ │且還有佣金等語;復於同日證稱:吳冠彣知道其向伊收取之金│
│ │ │錢係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
│ │ │術應分利潤,否則他就不會拿伊的錢…伊係在醫院裡面跟他說│
│ │ │的,是97年間的事...有說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標籤來 │
│ │ │收費報帳,但是伊會提供另一套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給他使用│
│ │ │等語。 │
├──┼──────┼───────────────────────────┤
│ │100年度偵字 │伊有親口跟侯君翰醫師講,他做每一臺椎體成形術的刀,他可│
│ │第2356號/100│以分得15,000元的回扣…接洽時就有說…我們一開始就要講好│
│ 4 │年6月27日 │,所以我應該有跟侯君翰說開刀時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但是│
│ │ │收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費用…侯君翰到臺大醫院雲林分│
│ │ │院服務時,伊有親口跟他說伊會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這樣的│
│ │ │產品等語。 │
├──┼──────┼───────────────────────────┤
│ │100年度偵字 │伊有同時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的實物│
│ 5 │第2356號/100│,告知醫師說會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讓彼等進行椎體成形術│
│ │年9月5日 │…伊於97年成立保加德公司後,有向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
│ │ │說明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替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等語。│
├──┼──────┼───────────────────────────┤
│ │100年度偵字 │伊有跟吳冠彣說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寶億骨水泥分配器│
│ 6 │第4413號/100│兩者的不同及手術後回扣後的情形,他應該知道進行椎體成形│
│ │年9月5日 │術使用的是寶億的產品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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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