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95號
CYDM,104,聲,295,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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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翁進財
指定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687號、3811號、4094號),聲請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參與盜取牛樟木,係經陳紀達等人 栽贓設計,致遭撤銷假釋,被告假釋期間並無從事不法行為 ,請准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得委託律師為被告 撰寫異議狀控告陳紀達等人及找出對被告有利之事證等語。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翁進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49 條寄藏贓 物罪、森林法第52條結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刑法第212 條 、第216 條行使偽造特許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 第4 項、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等罪, 嫌疑重大,且有為規避將來重刑而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起執行羈押 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18日、104 年2 月18日分別 延長羈押2 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前因違反懲治 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入監服刑,其後 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經撤銷假釋,已於104 年4 月10日 入監執行殘刑,並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7日以103 年度訴字 第463 號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 自無從審酌是否准其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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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