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明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7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29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