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70號
CYDM,104,聲,270,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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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崑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崑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翁崑德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朴簡字第1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 院97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4 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執緝字第277號、98年度執更字第110號)。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4年1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3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8日,有該署104年4月 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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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