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蔡志宏
送達代收人 蔡燕燕
被 告 杜沛宸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杜沛宸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以 103年簡上字第1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