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463號
CYDM,103,訴,463,20150417,6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進財
指定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3 年度偵字第3687、3811、4094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進財之羈押處分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執更六字第一三四三號執行指揮書開始執行時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翁進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寄藏贓物罪、森林 法第52條結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刑法第212 條、第216 條 行使偽造特許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 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等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供詞避重就輕,且於無期徒刑假釋期間犯罪,足認有 為規避將來重刑而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認有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處分自民國103 年9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及禁 止接見通信,並裁定於同年12月18日、104 年2 月18日各延 長羈押2 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懲治 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入監服刑,其後 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再經法務部撤銷假釋,並由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12月30日嘉檢榮六103 執更1343字 第34344 號函洽借執行殘刑,有該字號函文在卷可稽。本件 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完成證人 之交互詰問程序,被告已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而允許該 署執行被告他案撤銷假釋之殘刑,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 間受到限制,亦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