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11號
NTDV,104,家救,11,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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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唐玉草
相 對 人 林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 4年度司家調字第108號),因聲請人家境困窘,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獲准在案,有 該會審查表可稽,又聲請人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109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審查表影本1件以為釋明,且其名下僅有民國97年 出廠之汽車1部,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或薪資所得,有本院職 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憑; 另經調本院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08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 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 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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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