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8號
NTDV,104,司票,88,2015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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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國周
代 理 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瑞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本票之票載金額為「捌拾貳萬元」,惟聲請人請求聲請 事項及附表均載為「捌拾萬元」,是否有誤載之情形?或僅 就其中之新臺幣捌拾萬元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應 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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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