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6號
NTDV,104,司票,86,201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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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潘進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吉朗林仲威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二張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2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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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