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6號
NTDV,104,司拍,26,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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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賴玉莉
相 對 人 曾信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日期轉換■。
(二)擔保債權範圍:__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金額轉換■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__不定期。__自■日期轉換■至 ■日期轉換■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相對人:■列舉式■
嗣相對人■列舉式■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新台 幣(下同)■金額轉換■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清償日期為■日期轉換■,應按月計付利息,如未 按月計付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日期轉換■ 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金額轉換■ 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土地__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__借據__、本票、支票影本等為證 。
二、本院於■日期轉換■通知相對人■列舉式■如認本件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 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日期轉換■送達於相對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 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片語■(非訟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片語■(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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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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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光復 │ │620 │田│2252 │全部 │曾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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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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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1 │下庄段19之17號│光復段620地號 │農舍、鋼鐵造有│一層:224.58、二│ │全部 │曾信清 │ │
│ │ │ │ │牆、鋼筋混凝土│層:135.43,合計│ │ │ │ │
│ │ │ │ │造、2層 │:360.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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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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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