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5號
NTDV,104,司促,2525,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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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呂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呂孟修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六月
  六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六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
  幣32,699元整,及自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
  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
  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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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