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林正興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348,327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七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515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4
8,32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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