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61號
NTDV,104,司促,2461,201504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林正興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348,327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七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515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4
  8,32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