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簡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簡惠華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27,779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893
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
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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