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5號
SLDV,106,重訴,275,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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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黃文燦 
被   告 星宇有限公司
被   告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函命被告於收受函文30日內提出 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6 年 6 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60 頁)為證 。詎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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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