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勝立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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