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54號
NTDV,104,司促,2154,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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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伍金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登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守廣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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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