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3號
NTDV,104,司促,1963,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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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紹鵬
債 務 人 李文倉
債 務 人 唐麗惠
一、㈠債務人李文倉李紹鵬唐麗惠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文倉李紹鵬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
  捌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紹鵬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
     邀同債務人李文倉唐麗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
     訂放款借據,額度新臺幣800,000元整,依借據第四
     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撥款6筆金額共計為181
     ,410元。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
     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3年11月16日,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紹鵬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
     文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額度新臺
     幣800,000元整,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
     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撥款4筆金額共計為186,784元。借款利率依本
     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
     ,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
     為103年11月16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
     另加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李紹鵬自103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81,410元、186,78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文倉唐麗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27995 │紹鵬、唐麗│0月16日起  │      │       │
│  │元  │惠    │      │      │       │
├──┼───┼─────┼──────┼──────┼───────┤
│ 002│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27095 │紹鵬、唐麗│0月16日起  │      │       │
│  │元  │惠    │      │      │       │
├──┼───┼─────┼──────┼──────┼───────┤
│ 003│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27899 │紹鵬、唐麗│0月16日起  │      │       │
│  │元  │惠    │      │      │       │
├──┼───┼─────┼──────┼──────┼───────┤
│ 004│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27899 │紹鵬、唐麗│0月16日起  │      │       │
│  │元  │惠    │      │      │       │
├──┼───┼─────┼──────┼──────┼───────┤
│ 005│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35261 │紹鵬、唐麗│0月16日起  │      │       │
│  │元  │惠    │      │      │       │
├──┼───┼─────┼──────┼──────┼───────┤
│ 006│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35261 │紹鵬、唐麗│0月16日起  │      │       │
│  │元  │惠    │      │      │       │
├──┼───┼─────┼──────┼──────┼───────┤
│ 007│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46650 │紹鵬   │0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8│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46650 │紹鵬   │0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9│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46742 │紹鵬   │0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10│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46742 │紹鵬   │0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995 │紹鵬、唐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095 │紹鵬、唐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899 │紹鵬、唐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899 │紹鵬、唐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261 │紹鵬、唐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261 │紹鵬、唐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0 │紹鵬   │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0 │紹鵬   │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9│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742 │紹鵬   │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10│新臺幣│李文倉、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742 │紹鵬   │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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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