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6號
NTDV,103,訴,296,20150427,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楊肇容
被 上訴人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4年3月11日103年度訴字第29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245 元,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 考,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1/1頁


參考資料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